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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期货交割指南
发布日期:2020-04-03 16:55:14   阅读(1772)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6、液化石油气相关资质

7、液化石油气相关资质



8、注销申请(不提货无需)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液化石油气交割双方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厂库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20吨(1手)。

交割月限仓 :5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前申请增加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大商所品种在申请套保额度前,客户需要确保已经办理相关品种的套保资格认定。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提交交割材料

①办理厂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②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①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②扣交割手续费

①收市前准备好仓单
②扣交割手续费

标准仓单提交日
(第一交割日)


交仓单后释放交割保证金

配对日(第二交割日)


收取买方客户开票信息

交收日(最后交割日)

①扣交割余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收取80%交割货款

交收日后7个交易日内

收取交割发票

①开具交割发票转交买方
②买方确认票据后收取20%交割余款

1、液化石油气支持滚动交割,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即为配对日,进入交割流程,参与滚动交割的客户需在交割意向表中注明滚动交割意向,且买方进入交割月前账户需留足交割所需货款。

2、配对日为卖方客户仓储费最后计费日,交收日为买方客户仓储费开始计费日。当月仓储费由交易所次月初通过期货账户代收。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买方客户

 

液化石油气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上述款项从该客户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级:

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交割质量标准(F/DCE PG001-2020)》

网址: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sspz/yhsyq/hyygz7622/6210766/index.html

 

一般规定:

1、提出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办理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2、参与滚动交割的,配对日卖方申报交割和买方申报意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1)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提出交割申请,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滚动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2)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卖方交割申请,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申报意向当日有效。

3、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再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所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4、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5、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

 

标准仓单交割:

1、液化石油气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2、液化石油气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照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品质凭证,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3、货主有权决定是否对厂库每日出库货物进行取样,并应当在货物出库前2个自然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厂库。因货主原因导致无法取样的,视为货主选择不取样。

若货主选择取样,货主应当在每日货物出库前2个自然日之前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取样并支付相应费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出库当天到场取样,经货主、厂库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不含当日)第3个交易日(含当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若货主选择不取样,则视为对厂库出库货物质量无异议。

4、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交易所认可的厂库取样点取样,每个客户每天取样数量不得超过3个。

5、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2)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6元/吨·天。

6、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2)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6元/吨·天。

7、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7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6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7天

8、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9、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指定质检机构:

检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06-1-1号

116600

刘伟

13941181019

0411-87322220

wade.liu@sgs.com

吴迪

13610867658

rebecca-wd.wu@sgs.com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对提货单交割违约、车板交割违约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割违约的处理:

1、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2、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3、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4、按本办法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6、期货公司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期货公司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7、期货公司(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交割结算价

液化石油气期货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液化石油气期货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仓储费(元/吨天)

出库费(元/吨)

质检费(元/吨)

1

50-85(根据仓库收费不同)

按项目实行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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