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
|
卖方客户 |
1、交割意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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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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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手续费表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5、交割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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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6、开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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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30千克(2手)。
交割月限仓 :9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日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
第二日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日交割日 |
|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
|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白银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银锭,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名单参见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g/attach/911326843.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4135-2016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银锭,银含量不低于99.99%。质量标准需符合国标GB/T 4135-2016中关于IC-Ag99.99的规定。
2、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交割商品的包装与规格: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计量和溢短:
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质检规定: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
陈宏 |
010-84603658 |
欧文兵 |
020-38290257 |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
方名戍 |
021-64701390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白银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仓储费 |
0.016元/千克*天 |
进库费 |
0.2元/千克 |
出库费 |
0.2元/千克 |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30千克(2手)。
交割月限仓 :9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日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白银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银锭,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具体名单参见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ag/attach/911326843.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4135-2016 IC-Ag99.99规定,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
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银锭,银含量不低于99.99%。质量标准需符合国标GB/T 4135-2016中关于IC-Ag99.99的规定。
2、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交割商品的包装与规格: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计量和溢短:
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质检规定: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陈宏
010-84603658
欧文兵
020-38290257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方名戍
021-64701390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白银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仓储费
0.016元/千克*天
进库费
0.2元/千克
出库费
0.2元/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