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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期货交割指南
发布日期:2020-03-17 17:30:33   阅读(2289)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客户)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境内客户)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7、注销申请(不提货无需)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厂库交割、保税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10000吨(100手)。

交割月限仓 :20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前申请增加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大商所品种在申请套保额度前,客户需要确保已经办理相关品种的套保资格认定。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提交交割材料

①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②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①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②扣交割手续费

①收市前准备好仓单
②扣交割手续费

标准仓单提交日
(第一交割日)


交仓单后释放交割保证金

配对日(第二交割日)


收取买方客户开票信息

交收日(最后交割日)

①扣交割余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收取80%交割货款

交收日后7个交易日内

收取交割发票

①开具交割发票转交买方
②买方确认票据后收取20%交割余款

配对日为卖方客户仓储费最后计费日,交收日为买方客户仓储费开始计费日。当月仓储费由交易所次月初通过期货账户代收。

 

开票流程:

完税交割:卖方客户  →  买方客户

 

铁矿石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上述款项从该客户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保税交割: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铁矿石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卖方期货公司于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时,仍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从该笔款项中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期货公司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级:

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7)》

网址: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sspz/487477/487481/1500303/index.html

 

标准仓单交割:

1、商品入库前需要先办理交割预报,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2、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3、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4、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5、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6、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7)》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7、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或者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保税标准仓单: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1、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填报质量升贴水信息。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1、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2、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有关规定办理。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3、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业务。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中应当包含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不含保税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提交转让申请时,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2)当日闭市前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当日处理;闭市后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3)处理日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转让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转让货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货款=(转让价格+保税升贴水)×转让手数×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4)处理日当日闭市时,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视为放弃保税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5)处理日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转让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1、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2、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及保税升贴水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3、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不条 “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4、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

1、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客户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 “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2、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3、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与所外质押:

1、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 “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2、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具体流程按照当地海关铁矿石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1、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2、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办理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时,应当向交易所说明,然后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后,保税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交易所凭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向货主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同时将《保税交割结算单》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相应海关。信息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货主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商品、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其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交易等非期货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

3、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加保税升贴水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铁矿石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提货单交割:(关于品牌部分的规定自2009合约起实行)

1、铁矿石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质量、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

2、通知日,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提单号、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

3、买卖双方到场监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供买方核查铁矿石的品牌。

4、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卖方完成报关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牌核实、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

5、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6、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由于铁矿石品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闭市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继续交割;

(2)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品牌交割规定:(自2009合约起实行)

1、铁矿石自2009合约起实行品牌交割制度,新的铁矿石合约交割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9)》

网址: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fg/fz/6142914/6142926/6146552/2019091220300924113.docx

2、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3、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仓单交割。

4、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1)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2)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1)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2)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货主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6、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品牌争议:(自2009合约起实行)

1、买方对铁矿石品牌有异议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质疑品牌的理由,包括:

(1)文件存在问题;

(2)货物品质存在问题;

(3)货物形态、颜色等存在问题;

(4)其他理由。

买方应当向交易所垫付争议费。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真,争议费由买方负担;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假,争议费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争议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2、交易所在受理品牌争议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判定品牌的真实性。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人员选定、调查流程、监督管理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3、对于标准仓单交割的,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买方应当继续出库;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指定交割仓库与买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品牌判定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买方调换成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并承担相关损失。未完成换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

 

指定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8层

110088

陈宏

010-84603658 13801063685

010-84603183

chenh@ccic.com

李小利

010-84603177 13811083936

lixiaoli@ccic.com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A-16层

115007

李欣

010-68456699   18611887002

010-68455838

lizzie.li@sgs.com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67号鸿发工业园506号西楼1-2楼

300457

刘海滨

022-25320133 13820129378

022-25327796

tony.liu@intertek.com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对提货单交割违约、车板交割违约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割违约的处理:

1、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2、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3、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4、按本办法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6、期货公司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期货公司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7、期货公司(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交割结算价

铁矿石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铁矿石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交割预报定金(吨)(入库后退回)

仓储费(元/吨天)

入库费(元/吨)

出库费(元/吨)

杂项作业费

质检费(元/吨)

20

0.5

11-44(根据仓库收费不同)

11-44(根据仓库收费不同)

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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