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
|
卖方客户 |
1、交割意向表 |
|
1、交割意向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
2、交割手续费表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5、交割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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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6、开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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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厂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60吨(12手)。
交割月限仓 :36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日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
第二日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日交割日 |
|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
|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不锈钢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交割不锈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具体名单参见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ss/attach/911334914.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为厚度2.0mm、宽度1219mm、表面加工类型为2B、边部状态为切边的304奥氏体不锈钢冷轧卷板。
替代交割品厚度可选0.5 mm、0.6 mm、0.7 mm、0.8 mm、0.9 mm、1.0 mm、1.2 mm、1.5 mm、3.0mm,宽度可选1000mm、1500mm,边部状态可选毛边(厚度升贴水、边部状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质量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要求的06Cr19Ni10,或者符合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SUS304。
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不锈钢,质量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要求的06Cr19Ni10,或者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SUS304,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表面质量技术要求。
2、每一标准仓单的不锈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品牌,且应当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3、每一标准仓单不锈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和同一边部状态的商品组成。
4、不锈钢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5、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者指定厂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宽度及厚度特别规定:
不锈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不锈钢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库标准仓单。每一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仓单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以其中不锈钢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不早于仓单注册日前的45天。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限为仓单注册日起的315天内,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2、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3、可交割卷重范围为5-25吨/卷。
4、可交割的不锈钢厚度公差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符合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要求,且不允许正公差。
5、客户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宽度和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总量(吨) |
宽度(1.219m为标准品,1m、1.5m为替代品) |
厚度(0.5、0.6、0.7、0.8、0.9、1.0、1.2、1.5、2.0和3.0mm) |
[60,300] |
必须1.219m |
可以是同一厚度 |
(300,1200] |
必须1.219m |
至少2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60% |
(1200,2400] |
最多两个宽度,1.219m不少于80% |
至少3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40% |
(2400,+∞) |
最多三个宽度,1.219m不少于70% |
至少4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30% |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交割商品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不锈钢标志以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规定。
交割不锈钢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
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注册生产企业或者交易所认可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计量和溢短:
交割不锈钢按净重进行计量。每张不锈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质检规定:
不锈钢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不锈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不锈钢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的处理:
1、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不属于交割违约。
2、货主对不锈钢商品包装或者表面质量如麻点、擦划伤、海水浸泡痕迹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指定交割仓库、卖方或者首次制成仓单的一方配合解决。
指定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货主等异议主体的申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果仅适用于被检验的该卷货物。
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 |
王彪 |
13621649373 |
郅惠博 |
13636512268 |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
李晓滨 |
18810009880 |
杜显威 |
13488845763 |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489号 |
朱宝珠 |
13311671069 |
宋益华 |
13585515287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不锈钢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仓储费(元吨/天) |
入库费(元/吨) |
出库费(元/吨) |
0.8 |
专用线、码头:25
自送:20
|
专用线、码头:25
自提:20
|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厂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60吨(12手)。
交割月限仓 :36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第三日交割日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②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不锈钢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牌:
交割不锈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具体名单参见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ss/attach/911334914.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为厚度2.0mm、宽度1219mm、表面加工类型为2B、边部状态为切边的304奥氏体不锈钢冷轧卷板。
替代交割品厚度可选0.5 mm、0.6 mm、0.7 mm、0.8 mm、0.9 mm、1.0 mm、1.2 mm、1.5 mm、3.0mm,宽度可选1000mm、1500mm,边部状态可选毛边(厚度升贴水、边部状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质量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要求的06Cr19Ni10,或者符合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SUS304。
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不锈钢,质量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要求的06Cr19Ni10,或者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SUS304,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表面质量技术要求。
2、每一标准仓单的不锈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品牌,且应当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3、每一标准仓单不锈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和同一边部状态的商品组成。
4、不锈钢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5、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者指定厂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宽度及厚度特别规定:
不锈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不锈钢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库标准仓单。每一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仓单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以其中不锈钢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不早于仓单注册日前的45天。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限为仓单注册日起的315天内,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五交割日。
2、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3、可交割卷重范围为5-25吨/卷。
4、可交割的不锈钢厚度公差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符合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要求,且不允许正公差。
5、客户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宽度和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总量(吨)
宽度(1.219m为标准品,1m、1.5m为替代品)
厚度(0.5、0.6、0.7、0.8、0.9、1.0、1.2、1.5、2.0和3.0mm)
[60,300]
必须1.219m
可以是同一厚度
(300,1200]
必须1.219m
至少2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60%
(1200,2400]
最多两个宽度,1.219m不少于80%
至少3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40%
(2400,+∞)
最多三个宽度,1.219m不少于70%
至少4个厚度,单个厚度不超过总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交割商品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不锈钢标志以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JIS G 4305:2012《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规定。
交割不锈钢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
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注册生产企业或者交易所认可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计量和溢短:
交割不锈钢按净重进行计量。每张不锈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质检规定:
不锈钢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不锈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不锈钢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的处理:
1、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不属于交割违约。
2、货主对不锈钢商品包装或者表面质量如麻点、擦划伤、海水浸泡痕迹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指定交割仓库、卖方或者首次制成仓单的一方配合解决。
指定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货主等异议主体的申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果仅适用于被检验的该卷货物。
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
王彪
13621649373
郅惠博
13636512268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李晓滨
18810009880
杜显威
13488845763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489号
朱宝珠
13311671069
宋益华
13585515287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交割结算价
不锈钢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仓储费(元吨/天)
入库费(元/吨)
出库费(元/吨)
0.8
专用线、码头:25
自送:20
专用线、码头:25
自提: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