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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期货交割指南
发布日期:2020-03-17 13:48:00   阅读(1982)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交易所为准。

 

一、交割前准备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1、交割意向表


1、交割意向表

2、交割手续费表


2、交割手续费表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4、交割授权委托书


4、交割授权委托书

5、交割货款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6、开票资料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二、交割方式

保税仓库交割

 

三、交割单位及交割月限仓

交割单位:10吨(1手),但入出库的最小量为1000吨。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5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交易所审批结果为准。

 

四、交割及开票流程

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客户

卖方客户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提交交割材料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②办理商品入库注册仓单(已持有仓单除外)
③提交交割材料

最后交易日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收市前提交仓单

第一日交割日

扣交割手续费

①扣交割手续费
②释放交割保证金

第二日交割日

①扣交割货款
②收市后收取仓单

开票并交付上期所

第三日交割日


结算后收取交割货款

第四、五交割日

上期所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上期所  →  买方客户

 

燃料油交割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卖方客户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客户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发票交至交易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五、交割品要求及规定

交割品级:

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者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

 

质量规定:

RMG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者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者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者化学废料。

项 目

RMG380指标

试验方法

运动粘度(50℃,mm2/s)

不大于380.0

ASTMD445

密度(15℃,kg/m3)

不大于991.0

ASTMD1298

碳芳香度指数(CCAI)

不大于870

ISO8217E

硫含量(m/m,%)

I

II

 

不大于3.50

不大于0.50

ASTMD4294

闪点(闭口)(℃)

不低于60.0

ASTMD93

硫化氢(mg/kg)

不大于2.00

IP570

酸值(以KOH计)(mg/g)

不大于2.5

ASTMD664

总沉淀物(热老化法)(m/m,%)

不大于0.10

ASTMD4870

残碳(m/m,%)

不大于18.00

ASTMD189/D4530

倾点(℃)

不高于30

ASTMD97

水分(V/V,%)

不大于0.50

ASTMD95

灰分(m/m,%)

不大于0.100

ASTMD482

钒(mg/kg)

不大于350

IP501

钠(mg/kg)

不大于100

IP501

铝+硅(mg/kg)

不大于60

IP501

净热值(cal/g)

不小于9500

ASTMD240

使用过的润滑油(ULO)(mg/kg)

钙和锌

钙和磷

燃料油应不含ULO。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认为燃料油含有ULO:

钙﹥30且锌﹥15

钙﹥30且磷﹥15

 

IP501

相容性(级)

不高于2

ASTMD4740

 

交割商品的存放:

指定交割油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燃料油的品质和重量。在燃料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确保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35摄氏度。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单、装运港商检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和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等相关交割商品必备单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

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为保税标准仓单生效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将超过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的燃料油转入现货油罐。

 

损耗补偿和溢短:

(1)损耗补偿

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油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入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出库损耗补偿=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2)溢短

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量的差值。入出库时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油库进行溢短结算。

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燃料油溢短数量×(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质检规定:

1、燃料油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合约。
燃料油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货主应当在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

3、入库质量检验

燃料油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燃料油(A样)和指定交割油库内原有燃料油(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燃料油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油库内的燃料油(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燃料油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质量合格,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燃料油和库内原有燃料油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燃料油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即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燃料油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4、入库重量检验,以指定交割油库岸罐计量为准。

5、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燃料油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燃料油出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交割油库岸罐计量为准。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油库和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燃料油有异议的申请。
6、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燃料油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燃料油无异议,指定交割油库和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燃料油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人

业务电话

业务传真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7层

陈宏

010-84603658 13801063685

010-84603183

顾晨

010-84603548 13810060886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6层

陈舟

0574-89070154 13306678519

0574-87777875

赵琦

 0755-26392411 13821643138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开发区桂桥路1201号T52-3-2楼北

关联军

0574-87836578 13306668721

0574-87840759

张建

0532-58715778

13869863179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

张继东

021-67120903 13918256560

021-67120902

 李晨

021-38620750 13331978879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保税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保税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保税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六、交割结算价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为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七、交割费用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入库申报押金(元/吨)

仓储费(元/吨·天,含加温费)

30

1.4(2020年7月3日起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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